1、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公布的《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里面明确规定: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44元(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千瓦时0.16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非居民用热终端销售价格:按流量每吉焦59元,每千瓦时0.21元,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2、扩展资料:将现行的居民、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和经营服务四类热价,调整为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两类热价,其中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资料图】
3、推进热价计量改革。
4、两部制热价中的基本热价为30%,计量热价为70%。
5、提高采暖补贴标准。
6、为减轻用热人热费负担,省政府决定本次调整热价与增发采暖补贴一并进行。
7、采暖补贴增发标准和办法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8、规范热力企业收费行为。
9、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支线管网建设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热交换站管理者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热交换站到用户之间的损耗和费用外,不得向用户追加其他供热费用。
10、鼓励热力企业与用户直供。
11、新建及新增供热能力的企业,凡有条件直供热力用户的,非居民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2、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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